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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報驗申請書連同應繳檢驗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報驗:一、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試驗紀錄、製程紀錄等文件。
二、其他檢驗必要文件。
無須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於首次報驗時,另檢附第三條之文件。
申請報驗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附授權書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以代理申請報驗為業之營利事業,得檢具授權書向檢驗機關(構)登記備查,並憑其登記代理報驗義務人辦理各項報驗手續。
有特殊情形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第一項檢驗規費得於第十四條執行查驗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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