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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報驗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申請報驗:一、輸入商品於最後港埠啟運後,向到達港埠之檢驗機關(構)報驗。
二、輸出商品於出口前,向生產地之檢驗機關(構)報驗。
三、國內產製商品於出廠前,向生產地之檢驗機關(構)報驗。
前項報驗,報驗義務人得跨轄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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