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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應重行報驗之商品,應將原查驗證明繳回並重行報驗。
但依第二十二條但書規定未發給查驗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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