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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在查驗證明有效期間內,其所載事項有變更必要時,報驗義務人得申請變更或換發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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