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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商品經查驗結果符合規定者,由檢驗機關(構)發給查驗證明。
但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報驗時聲明無須發給者,得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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