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應檢具之資料不全或不符時,應於通知後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檢驗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