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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申請系列商品型式認可經檢驗機關審查符合者,應繳回原證書,憑以增列系列商品後,換發新證書,其證書之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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