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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免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經准予免驗之商品,除依規定檢驗合格者外,不得進入國內市場銷售。
經准予免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品質、衛生及安全責任,檢驗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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