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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報驗義務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前條期間核銷者,應於到期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前條核銷非由報驗義務人辦理者,應於報驗時提出核銷者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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