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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提供之樣品,除因檢驗秏損外,應由檢驗機關通知報驗義務人於規定期間內領回,超過領回期間者,由檢驗機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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