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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檢查人員執行市場檢查時,受檢查者應配合受檢查。
受檢查者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致無法達成檢查目的時,檢查人員應將檢查情形作成紀錄。
前項紀錄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受檢查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事由及過程。
三、檢查單位、人員、時間及地點。
四、其他必要之採證。
前項第一款受檢查者資料不明時,得向相關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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