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市場檢查發現涉違規商品時,應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進行調查。
執行涉違規商品封存或以其他保全證據之方式代替封存時,應填寫進貨證明及保管書,由受檢查者簽名或蓋章交檢查人員後,將涉違規商品交由受檢查者保管或運存指定場所。
受檢查者將涉違規商品運存指定場所時,應保留退運文件備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