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依轄區特性及商品風險評估,訂定年度市場檢查計畫,執行商品檢查或購、取樣檢驗。市場檢查除依前項市場檢查計畫辦理外,並得依下列資訊執行檢查:一、商品義務監視員反映。二、檢舉人、消費者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反映。三、商品發生事故致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四、其他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