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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執行市場檢查具有檢驗合格證明之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檢驗機關應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問紀錄,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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