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登錄為計量技術人員實務訓練機構:一、計量或檢測相關公會、學會、協會團體,且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計量相關教育訓練,累計課程時數達四十小時以上,或最近二年曾接受度量衡專責機關委託辦理計量相關教育訓練或研討會。二、國內合法登記之學術研究機構或教育訓練機構,且最近二年曾辦理計量相關教育訓練,累計課程時數達四十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