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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報名經駁回或於考試通知書寄發前撤回者,退回其報名費。
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參加考試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退回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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