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計量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證書:一、取得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後,有第五條規定情事之一。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執業逾越其證書登載範圍。三、有第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四、經依前條規定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有第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事之一,經依前項規定廢止計量技術人員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原證書有效期間內,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發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其證書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