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實務訓練機構於開班訓練一個月前,應檢送訓練計畫書,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經審查核可,始得開班訓練;核可後變更者,亦同。前項訓練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一、訓練項目、課程表、評分方式、訓練人數、班次及期別。二、講師履歷。三、訓練費用。實務訓練機構應於課程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受訓學員簽到紀錄、上課紀錄、成績名冊及其他相關文件報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不定期至實務訓練機構查核訓練課程辦理情形,實務訓練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