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檢定機關(構)受理檢定申請後,經審查不符者,得限期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其檢定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