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檢定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應作成檢定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名稱。二、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名稱、廠牌、型號、器號及其他相關內容之基本資料。三、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公差、器差、是否合格及檢定合格之合格印證號碼。四、標準器名稱、器號及校正紀錄之編號。五、執行檢定場所及檢定人員。六、檢定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