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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檢定應全數逐一為之。
但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電子式體溫計得實施抽樣檢定。
前項抽樣檢定採連續型抽樣,相同型號電子式體溫計在不同批次連續累計一千台經全數檢定合格後,下一批次起得依申請檢定數量抽樣十分之一,如全數合格則申請檢定數量全數判定合格。
實施抽樣檢定時任一電子式體溫計發生檢定器差不合格時,該批次立即恢復全數檢定;直至連續累計至一千台全數檢定合格後,下一批次始得再次實施抽樣檢定。
實施抽樣檢定前,申請人應提供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及該批電子式體溫計品質管制紀錄。
度量衡器之檢定,必要時,得將其分解檢視;檢查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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