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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監視員為消費者轉寄涉案度量衡器之樣品時,應經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同意。
前項寄送之郵資,得由監視員檢具相關單據向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申請匯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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