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指定實驗室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發照日起算;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六個月至二個月間,指定實驗室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評鑑費及證照費,並檢附相關資料,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延展;經再評鑑通過者,換發認可證書。前項換發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認可證書屆滿次日起算三年。但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申請換發,且未能於認可證書屆滿前完成換發者,其有效期間自發照之日起算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