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指定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主動申請廢止認可者。
二、依第十一條實施複查後,有易導致測試失敗或顯著降低效果之缺點者。
三、測試紀錄或相關技術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四、喪失執行業務能力或無法公正及有效執行測試業務者。
五、逾越認可測試範圍或經依第十七條規定停權,仍以指定實驗室名義簽具測試報告者。
六、未於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完成改善,並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複查符合者。
七、未依規定繳納規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
八、經基金會廢止或取消認證者;基金會尚未成立前,為經認證體系廢止或取消認證者。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