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實驗室申請認可者,得簡化其申請認可及管理程序:一、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認證之實驗室,而該認證仍在有效期間之內者。
二、經基金會證明該實驗室已符合第四條第一項有關規定者。
前項簡化程序如下:一、免檢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文件。
二、免依第六條實地評鑑。
三、依第八條規定申請延展時,免再評鑑。
四、免依第十條監督評鑑。
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符合第一項資格者,得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簡化程序。
第一項基金會尚未成立前,符合下列資格之實驗室申請認可者,適用前二項規定:一、經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以下簡稱認證體系)認證之實驗室,而該認證仍在有效期間之內者。
二、經認證體系證明該實驗室已符合第四條第一項有關規定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