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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指定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複查:一、實驗室隸屬機構變更。
二、實驗室組織或管理階層異動。
三、實驗室負責人或報告簽署人異動。
四、實驗室地址、環境或設備變更。
五、實驗室品質手冊變更。
六、認可範圍變更。
七、其他足以影響認可實驗室能力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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