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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指定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一、實驗室或其隸屬機構名稱變更。
二、品質負責人異動。
三、連續停業三十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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