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或系列認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符合者,發給認可證書,並指定型式認證標識。前項型式認證標識,由字軌及流水號組成;其字軌規定如下:一、計程車計費表,字軌為「AA」。二、電子式非自動衡器,字軌為「BA」。三、水量計,字軌為「FD」。四、膜式氣量計,字軌為「FC」。型式認證標識應以鐫刻、印刷或其他永久性方式標示於度量衡器之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