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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情事之一者,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於改正後,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完成改正後之相關資料,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改正;經審查符合者,始得製售及檢定。
度量衡專責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改正後之測試報告或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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