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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經依本法第二十八條通知限期改正者,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應於指定期間內,檢附度量衡專責機關通知應附之資料,向度量衡專責機關提出改正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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