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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許可執照者,得兼營其製造範圍內之修理業務。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並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兼營度量衡輸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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