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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受託機關(構)於受委託期間,新任技術主管或實際從事受委託業務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應符合第二條或第三條之規定,並應於任職次日起十日內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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