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受委託執行度量衡業務者(以下簡稱受託機關(構))不得將受託事項再委託。
受託機關(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未涉及公權力行使部分交由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