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終止其辦理受委託業務:一、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約定業務範圍。二、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三、違反第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督考核。四、檢定紀錄或月報表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五、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