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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於許可自行檢定期間,其測試實驗室新任實驗室主管或檢定技術人員資格,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並應於任職次日起十日內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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