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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電度表鑑定費費額如下:一、瓦時計及僅具瓦時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乏時計及僅具乏時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三、需量瓦時計及具其他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二千三百元。
四、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每具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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