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度量衡專責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執行之稽查事項如下:一、法定度量衡器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二條標示規定。二、法定度量衡器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三、經限期回收之違規法定度量衡器是否依規定回收。四、經禁止陳列銷售之違規法定度量衡器是否繼續陳列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