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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報請檢定,指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陳列、販賣、安裝或使用前報請檢定。
但法定度量衡器於使用地點安裝後始得辦理檢定者,應於安裝完成後供計量使用前報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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