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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55條

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處以罰鍰外,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仍不停止或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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