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自行檢定之業者,經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核不符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