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經抽測不合格者,生產者或輸入業者得申請複測一次,並負擔複測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