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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為確保定量包裝商品符合前條之規定,得不定期派員至下列場所抽測:一、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
二、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
三、輸入業者之倉儲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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