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度量衡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並通知該業者限期繳回許可執照;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一、有第三十六條所定不予許可之情形而取得許可執照者。二、提供不實之申請資料而取得許可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