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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交易或證明有使用度量衡單位時,應使用法定度量衡單位;其推廣及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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