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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糾紛度量衡器鑑定測試後,鑑定機關應依測試紀錄發給雙方當事人鑑定報告,並發還所有人糾紛度量衡器。
雙方當事人不得對前項鑑定報告表示異議或要求重行鑑定測試。
但鑑定報告有誤繕、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雙方當事人之任一方得於收受鑑定報告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鑑定機關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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