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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鑑定機關應指定時間,通知雙方當事人至鑑定測試地點會同辦理鑑定測試;雙方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通知到場者,由鑑定機關逕為鑑定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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