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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鑑定機關,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
本辦法所稱公用事業單位,指提供自來水、瓦斯、電力或其他能源予用戶之營利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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