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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同一計畫內容曾接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同一計畫內容同時向二以上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者,應於前條申請書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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