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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曾接受本辦法補助或獎勵之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各級公、私立學校或個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再報名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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