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年度終了前,檢附經費收支明細表、成果報告書、原始憑證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核銷;其補助款如有賸餘者,應全數繳還。受補助單位執行第三條規定事項時,應於明顯處標註補助計畫之經費來源;辦理推廣活動、說明會或研討會時,並應拍照證明。受補助單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逕予扣減其補助款最多百分之二十。